
近年來,《中國消費者報》按照2017年李克強總理在答記者提問時提出的“給優質產品點贊 把不良奸商拉黑”的具體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合肥一4S店違法收取金融服務費被處罰,因不服處罰結果兩次上訴,歷時一年多終有結果—— 近年來,在汽車銷售領域,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優勢地位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月21日,記者從安徽省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2017年,原合肥市工商局查處了一家4S店違法收取金融服務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該4S店被原合肥市工商局罰沒76萬余元。由于該4S店不服處罰決定,在歷時一年時間里,兩次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最終,原合肥市工商局以嚴謹的行政執法、清楚的客觀事實、合理的證據證言、縝密的法律邏輯在兩次訴訟中勝訴,有效地維護了正常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S店違法收費被立案 近年來,伴隨著汽車銷量的增長,汽車銷售領域的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加。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優勢地位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消費者報》2017年5月1日2版頭條報道金融服務等搭售亂象 2017年3月下旬,合肥市一些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其在合肥市幾家汽車4S店選車時發現,商家宣稱消費者可以免息貸款購車,實際上商家會收數額幾千元的“服務費”。記者還在調查中發現了一些汽車4S店強賣保險等問題(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017年5月1日2版頭條 《8家4S店強賣車險待整治》)。 2017年4月底,記者將調查情況轉給了原合肥市工商局市場規范局,引起了該局的高度重視。 執法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源公司)存在違規收費情況。經初步核查后,原合肥市工商局對此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通源公司在汽車銷售業務中與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及《勞務報酬補充協議》,向購買新車時進行按揭貸款的消費者推薦“豐田金融”汽車貸款,并履行相關合作義務,“豐田金融”為此向通源公司支付勞務報酬,自2017年1月至6月,累計支付8.1萬元。根據雙方約定,“豐田金融”只按《汽車抵押貸款合同》約定收取消費者貸款利息,不收取其他費用。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通源公司卻根據車價高低和貸款金額不同,利用銷售汽車資源和信息優勢,以為消費者購車按揭中提供初審、系統上報、意見反饋、放款資料準備、公證抵押陪同、后期清收及解押服務等服務為名,按每臺車2000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務費。在此過程中,通源公司沒有獲得“豐田金融”的授權和同意,也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已從“豐田金融”獲得報酬的情況,更沒有為消費者提供超出與“豐田金融”協議約定義務以外的其他服務。 涉事4S店被罰沒76萬元 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發現,2017年1月至6月期間,通源公司通過“豐田金融”按揭貸款銷售汽車計100臺,并從100個消費者中收取金融服務費總額417400元,扣除繳稅68425.34元,實收348974.66元,該公司于當年9月18日、19日退還3位消費者金融服務費11964元,違法所得為337010.66元。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指的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行為:(二)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違反了該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已構成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違法行為。 2017年12月13日,原合肥市工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并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 337010.66元并罰款4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商家不服兩度訴訟均敗訴 2018年4月7日,通源公司以其經營行為并未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以及與豐田金融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為由向合肥市廬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的爭論焦點即通源公司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以及原合肥市工商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面對通源公司的質疑和辯解,原合肥市工商局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進行深入解讀。并指出了當事人所辯稱的和金融公司之間所謂的居間合同,以及和消費者之間所謂的委托合同實際上系通源公司設置不合理條件收取金融服務費,以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的真相。對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聽證后,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2018年9月27日,廬陽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通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年10月8日,通源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二審的爭論焦點在于對適用法律的質疑和對證據合法性的探究。 對于通源公司的再次上訴,原合肥市工商局證實了通源公司隱瞞重要信息,利用自身優勢向消費者強制收取高額金融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的違法事實。 2018年12月8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月中旬,記者從原合肥市工商局市場規范局了解到,通過這次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通源公司也逐步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并對汽車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重新進行了學習,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后將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嚴格合法經營,不斷提高客戶滿意度。
 (來源:下2019年2月22日《中國消費者報》第五版 作者:洪敬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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